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增报专业考试合格者),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别注意
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尽到告知义务,通知考生按要求及时领取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未按时领取的,由相应考试考务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按相关规定统一销毁,资格证书统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证书印制企业销毁。
办理时间
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在一般在次年3-6月进行,考生按通知要求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具体时间以人事网站公布领取时间为主。
一建查分结束后约一个月可以先下载电子版证书。
证书领取方式
1、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2、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1、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成绩单、准考证原件。
2、如需代领,请持考生本人及代领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考生签字的个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说明:以上关于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相关事宜,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官网:www.coc.gov.cn/coc/webview/systemEntrance.jspx
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1.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再点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点击下载地址,进行下载,下载后进行安装至本地电脑。
2. 然后从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个人版打开进行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方保存,弹出保存路径对话框,将信息保存在指定位置即可(建议可存放在至桌面)。
3.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进入企业版(企业如是第一次注册需要填写企业的详细信息后保存提交即可),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初始注册—注册审查”,在申报状态旁边点击“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网页中,浏览个人信息保存位置并上传数据文件,导入成功后,个人信息便处于待报状态。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通过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还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业务。拥有一级建造师还有需要诱人的岗位,如在大型国企施工企业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经理等;房地产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并且一级建造师还是应聘大型企业管理层的敲门砖。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的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大中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进行担任。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