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15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五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的制定和公布,负责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计分标准公开、公平、合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守法履约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形成电子文档《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企业申办《信用手册》需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驻阳江人员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省外企业在申办《信用手册》前,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
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其中省外企业派驻阳江机构人员应当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等方面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阳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优良信用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计分标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对照计分标准进行加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和《信用手册》。
对于未纳入计分标准中的信用信息,企业可自行在信息平台登记,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照计分标准进行扣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为依据,首次取得《信用手册》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在此基础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应当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信用手册》,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
100分以上(含100)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施工类企业总分排名前10%(含10%)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0%(不含10%)至20%(含20%)的为B级,其余为C级;服务类企业总分排名前20%(含20%)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20%(不含20%)至40%(含4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100分以下的所有企业均为D级。
对于基本信息过期未更新或企业人员数量未按照《信用手册》配备完善的企业,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没有信用等级,也不纳入信用等级划分的排名企业基数。
已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的企业,在更新完善信息平台信息后,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从信息平台激活并移出“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信用等级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信用等级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信用等级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信用等级为D级及没有信用等级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1次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每天零点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前一天的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5日内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若查证异议成立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当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计分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来源:阳江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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